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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有“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监制章的发票还是可以继续使用的,印有“国家税务局监制”监制章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后不能再使用了。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第六条及公告的解读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