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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取水工程或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和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
注:①纳税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河北省取水许可制度管理办法》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
②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参考文件: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水利厅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北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第二条。
除下列不缴纳水资源税的情形外,其他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缴纳水资源税。
下列情形,不缴纳水资源税: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
(四)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用(排)水的;
(五)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六)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水资源税的纳税人为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
参考文件:财税[2017]8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