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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具体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采取直接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无论应税产品是否发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
(二)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的当日;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日。
(三)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日。
(四)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日。
(五)委托代销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日。
2、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
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应当缴纳资源税的情形,包括纳税人以应税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或者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等。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