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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地址跨区迁移的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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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地区适用

    跨区域税务迁移操作流程参考如下:

    迁出:纳税人跨省迁移的,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结住所变更登记后,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跨区域迁移涉税事项报告”。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已缴销发票和税控设备,已结清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以及不存在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出具《跨省(市)迁移税收征管信息确认表》给与确认,告知纳税人在迁入地承继、延续享受的相关资质权益等信息,以及在规定时限内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经纳税人确认后,税务机关即时办结迁出手续,有关信息推送至迁入地税务机关。您登录“电子税务局”,进入后右上角搜“跨区域”选择“跨区域迁移申请”,点击下方模块就可以进入填写申请了。具体操作流程请参考跨区迁移操作步骤

    迁入: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接收到纳税人信息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完成主管税务科所分配、税(费)种认定并提醒纳税人在迁入地按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应在迁移当期纳税申报期限届满前,向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存款账户账号,签订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

    注1:纳税人下列信息在迁入地承继:纳税人基础登记、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办税人员实名采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出口退(免)税备案、已产生的纳税信用评价等信息。

    注2:纳税人迁移前预缴税款,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抵缴;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尚未弥补的亏损,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弥补;尚未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抵扣,无需申请开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

    注3:纳税申报期内迁出的,在迁出地税局办结当期增值税申报、企业所得税预缴、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在汇算申报期内迁出的,在迁出地税局办结上年汇算清缴;

    注4《跨省(市)迁移税收征管信息确认表》样式

    注5:出口企业申请跨省(市)迁移的,应按照出口退(免)税备案撤回的流程办理出口退(免)税清算。清算完成后,税务机关将迁移纳税人出口退(免)税备案信息的撤回状态设置为“迁出“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若干税收征管服务事项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2]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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