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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向原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办理迁出。提供以下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发票。
(4)住所、经营地点变动的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5)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应提供金税盘、税控盘和报税盘,或者提供金税卡和IC卡。
(6)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在领取迁出地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30日内向迁入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迁出地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注:具体携带资料以所属税局的要求为准哦~
小贴士:纳税人迁移前预缴税款,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抵缴;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尚未弥补的亏损,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弥补;尚未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抵扣,无需申请开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
参考依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税总征科发[2022]87号)第二条第(三)项;《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