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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小贴士: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按季未超过30万元,下同),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