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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营利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医疗收费票据,中间套印有财政部门的监制章,可以作为有效凭证。
2、民营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收入时,开具的税务部门监制的医疗发票,可以作为有效凭证。
3、军队医院对外从事医疗服务收入时,开具部队监制的收据,收据项下的款项是不涉及税务的,可以作为有效凭证。
参考文件:《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73号)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