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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社区医院取得的医疗门诊收费票据(电子)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政策依据是《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73号)第四条:“ 医疗收费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卫生、社保、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从社区医院取得的医疗门诊收费票据(电子),属于医疗收费票据。所以,企业取得的非营利性公立医疗机构开具的加盖本单位收费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医疗收费票据,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