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已办理税务信息确认、身份信息报告,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纳税人缴费人需要进行纳税缴费信用评价;而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其他类型纳税人缴费人可自愿申请参加纳税缴费信用评价。
小贴士:自愿申请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的纳税人缴费人,可自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税费事宜满12个月后填写《纳税缴费信用参评申请表》(附件3),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与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主管税务机关于受理申请的次月依据其近12个月的纳税缴费信用状况确定纳税缴费信用级别。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