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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企业应当参与信用等级评定:
1、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应当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2、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评价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3、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
4、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
❤提醒您❤: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十七条的纳税人不参加当期的信用等级评定。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本法规第十七条第二项自2018年4月01日起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