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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由税务机关主动评定,不需要企业每年申请。
税务机关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按分级分类原则,依法有序开放:
1、主动公开A级名单及相关信息;
2、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以及与相关部门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合作备忘录、协议等规定,逐步开放B、M、C、D级名单及相关信息。
提醒: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其他类型纳税人缴费人自愿申请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的纳税人缴费人,可自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税费事宜满12个月后填写《纳税缴费信用参评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与纳税缴费信用评价。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