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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由税务机关主动评定,不需要企业每年申请。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税务机关按分级分类原则,依法有序开放:
1.主动公开A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
2.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以及与相关部门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合作备忘录、协议等规定,逐步开放B、C、D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
3.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