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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防暑降温费,不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项目,需要计入工资薪金总额,计算个人所得税。
地税发【2009】46号规定的“第三条,各单位按照当地政府(县以上)规定标准向职工个人发放的防暑降温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已经作废,目前没有新的防暑降温费的免征文件。
政策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6号):
注:1.失效条款,第三、四、八条。参见《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拟修改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