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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健康保险的扣除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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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地区适用

    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小贴士:①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单位负担部分应当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视同个人购买。

    ②员工作为投保人为其配偶、子女或父母(作为受益人)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也可以按照上述标准在申报员工个税时扣除。

    参考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第五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保险产品范围的通知》(财税[2022]21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适用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金规[2023]2号)第一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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