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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注: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个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参考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第一、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