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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2、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注: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
个人转让住房,纳税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有效的房屋原值、缴纳的税金及合理费用有关凭证、资料的,由税务机关按照个人转让住房收入额的1%征收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参考政策:《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地税发〔2006〕165号)第三条规定。
对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以及计算出的房屋原值明显偏高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参考政策:《关于明确个人住房转让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鲁财税[2006]32号)第四条。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注: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比例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