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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所得分红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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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地区适用

    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所得分红不需要交个人所得税。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已经就是投资者个人的所得,缴纳过个人所得税后,也就是税后净所得,不存在分红的个人所得税问题,不用再缴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五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按照上述政策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后,将利润分配给投资者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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