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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经营所得(非货物运输业)在代开环节是否征收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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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适用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经营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代开环节税务机关不预征“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应由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按规定自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在代开发票的备注栏注明:“个人所得税应在经营管理地税务机关自行申报”。

    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不执行上述规定,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规定办理。

    参考文件:【2019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等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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