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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取得网络红包,是否需要缴纳个人税,根据红包来源分以下情形,请参考:
情况一:网络红包来源于任职受雇单位,需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税;但具有销售折扣或折让性质的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情况二:网络红包来源于任职受雇单位外的其他企业,需要按照偶然所得计算缴纳个税;但具有销售折扣或折让性质的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温馨提示:比如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就属于具有销售折扣或折让性质的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情况三:个人之间的网络红包,个人之间的网络红包,不在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之内,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考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