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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设计属于文化创意服务下的设计服务,不属于广告服务,单独核算时不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若广告设计与广告服务(发布、代理等)混合销售且无法单独核算,税务机关通常按广告服务从高计征,全额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实务口径以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准,建议咨询确认。
参考文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规定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