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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六条。
丢失发票或擅自损毁发票,税务机关的处罚幅度:
1.机打发票不足60份,卷式、定额或手工发票不足300份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2.机打发票60份以上200份以下,卷式、定额或手工发票300份以上的,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机打发票200份以上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