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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或者擅自损毁纸质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