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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如下: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2)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3)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4)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私自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
③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④借用他人增值税专用发票;
⑤未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一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⑥未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⑦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⑧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条款修改,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