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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①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国务院令第826号第三十七条);
②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国务院令第826号第三十七条);
③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2号第一条);
④不征收增值税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预付卡销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53号第九条第十款);
⑤部分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销项税额或者应纳税额的业务,扣除额不能开具专票(融资租赁、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建筑服务简易计税、旅游服务、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四条)
⑥部分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的业务,扣除额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签证代理服务,代理进口)(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2号第一条)
⑦税人适用增值税退(免)税的出口业务(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除外)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五十四条);
⑧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