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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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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地区适用

    同时符合下列情形,可以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

    ①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②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③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注:如果不满足作废条件,需要开具红字发票。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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