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同时符合下列情形,可以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
①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②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③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注:如果不满足作废条件,需要开具红字发票。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