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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
1、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5、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第1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承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