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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用地,在商品房出售之前,应依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终止缴纳的时间应以商品房出售双方签订销售合同生效的次月起。
政策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的通知》(桂地税字[2009]117号)。
城镇土地使用税终止缴纳的时间按照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孰先的原则确定,实物移交较早的,按相关移交手续(如将房屋钥匙交付给买受人等情形)办理的日期确定;房产证或土地证等不动产权利许可证照较早的,按证照的签发日期确定。
参考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地方税有关业务问题的解答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并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时间按“房屋交付时间和购房者房屋产权登记时间孰先”的原则确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已销售房屋的占地面积,可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计税土地面积中扣除。已销售房屋的占地面积计算公式如下:
已销售房屋的占地面积=(已销售房屋的建筑面积÷开发项目房屋总建筑面积)×总占地面积。
参考文件: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6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有关问题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