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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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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地区适用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您可以参考:
    1、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2、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3、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4、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
    6、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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