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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在同一县(市)的总分机构之间货物移送用于销售的,具体账务可以参考:
一、2026年1月1日及以后该业务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需要结合业务模式做账
1)总分公司之间移送货物实质上属于销售货物的(比如:总公司将货物销售给了分公司,同时给分公司开票),则总分公司按照正常销售购进业务确认收入结转成本即可。
1、移送方
借: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接收方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若涉及)
贷:应付账款等
2)总分公司之间移送货物实质上仅用于存放,实际销售方还是货物的所有权人时,比如:货物是总公司的,将货物发给分公司用于存放,实际销售时开票方还是总公司,则总公司将货物发送给分公司时在备查簿做登记即可,不需要做账,实际销售时再确认收入结转成本即可。
二、2026年1月1日之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1、移送方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接收方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若涉及)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温馨提示:小规模纳税人不涉及进项抵扣,接收货物时不用价税分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