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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分公司之间移送货物实质上属于销售货物的(比如:总公司将货物销售给了分公司,同时给分公司开票),则总分公司按照正常销售购进业务确认收入结转成本即可。
1、移送方
借: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接收方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若涉及)
贷:应付账款等
二、总分公司之间移送货物实质上仅用于存放,实际销售方还是货物的所有权人时,比如:货物是总公司的,将货物发给分公司用于存放,实际销售时开票方还是总公司,则总公司将货物发送给分公司时在备查簿做登记即可,不需要做账,实际销售时再确认收入结转成本即可。
三、总分公司之间签订委托代销协议,最终收款开票合同签订还是货物所有有权人,比如:货物是总公司的,将货物发给分公司,委托分公司销售,总公司开票收款,分公司收取代销手续费,账务处理参考:
1、移送方(例子中的总公司)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销售时:
借: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发出商品
支付代销手续费时:
借:销售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涉及
贷:银行存款等
2、接收方(例子中的分公司)
收到代销商品可在备查账登记,确认手续费收入时:
借:应收账款-代销手续费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注:分公司如涉及收款,代收转付的货款,建议走往来科目(实务中分公司如收款,有被认定为实质销售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