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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在同一县(市)的总分机构之间货物移送用于销售如何做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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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地区适用

    不在同一县(市)的总分机构之间货物移送用于销售的,具体账务可以参考:

    一、2026年1月1日及以后该业务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需要结合业务模式做账

    1)总分公司之间移送货物实质上属于销售货物的(比如:总公司将货物销售给了分公司,同时给分公司开票),则总分公司按照正常销售购进业务确认收入结转成本即可。

    1、移送方

    借: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接收方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若涉及)

    贷:应付账款等

    2)总分公司之间移送货物实质上仅用于存放,实际销售方还是货物的所有权人时,比如:货物是总公司的,将货物发给分公司用于存放,实际销售时开票方还是总公司,则总公司将货物发送给分公司时在备查簿做登记即可,不需要做账,实际销售时再确认收入结转成本即可。

    二、2026年1月1日之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1、移送方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接收方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若涉及)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温馨提示:小规模纳税人不涉及进项抵扣,接收货物时不用价税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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