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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纳税的总分机构之间转移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企业所得税上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