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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企业集团应当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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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18年起,我国已全面取消企业集团的核准登记,成立企业集团不再需要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也无需领取《企业集团登记证》。根据现行规定,已经登记的企业法人,如果控股3家以上其他企业法人,可以在其企业名称的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集团)”字样。企业集团名称应当在母公司办理名称变更登记时一并提出,无需单独办理集团登记手续。该名称应当与母公司的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保持一致。经母公司授权的子公司、参股公司,其名称中可以冠以企业集团名称。

    母公司负有信息公示义务,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主动向社会公示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

    参考文件:《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2号)第十七、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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