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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企业集团应当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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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地区适用

    (1)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前(即2018年9月1日前),成立企业集团需要具备三个基本条件: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母公司和其子公司(至少5家)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2)自2018年9月1日起,企业法人可以在名称中的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该企业为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企业集团名称应与母公司名称的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保持一致。需要使用企业集团名称和简称的,母公司应当在章程中记载,并在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时一并提出。母公司全资或者控股的子公司、经母公司授权的参股公司,可以在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数量不做审查。
    注: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集团母公司公示”栏目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政策依据:工商企字[1998]59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五条、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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