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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调整为: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室内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工作性质在室外与室内来回流动交替或主要作业时间在室外,以及高温炉前作业的,视同室外作业。
参考链接:http://www.zjhrss.gov.cn/art/2018/7/3/art_1389547_19038564.html
参考文件: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包括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包括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如果企业安排职工在6月、7月、8月、9月这四个月安排职工在33度以上高温天气(环境)工作的,要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具体的标准按照江苏省的规定,是每人每月300元。
参考链接:http://news.17win.com/views/details/70814
✿从事室外工作的劳动者,每人每小时2元,没有防暑降温设备或有防暑降温设备但达不到降低工作场所温度效果的室内劳动者每人每小时1.5元。
执行时间为:冬季取暖期标准不超过4个月(含4个月)的市、区、县(市),每年从5月21日至8月31日执行;冬季取暖期标准超过4个月(不含4个月)的市、区、县(市),每年从6月11日至8月20日执行。
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以作业环境为依据并以实际出勤作业时间确定。
参考文件:
《关于发布夏季高温津贴试行标准延续的通告》冀人社发【2019】23号、
《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试行标准的通告》冀人社发【2017】20号、
《关于发布夏季高温津贴试行标准的通告》冀人社发【2015】46号。
✿我省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如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13.8元。
执行时间: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所需费用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参考文件:《关于调整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