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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可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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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地区适用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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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适用

    广东税务机关可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情形:

    (一)已竣工验收(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以下简称“销售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清算项目最后一份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主管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可能造成税款流失,经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局长批准的。

    政策参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暂行)》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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