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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接受无偿赠与的房屋一般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20%)和契税(法定税率3%-5%),免征印花税,不征收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特殊减免规定为: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或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以及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情况,对当事双方均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参考文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二条;个人所得税优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契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印花税、契税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财税〔2008〕137号)第二条、《契税法》第六条;增值税: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