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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接受无偿赠与的住房涉及哪些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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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地区适用

    个人接受无偿赠与的房屋一般征收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20%)和契税(法定税率3%-5%),免征印花税,不征收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特殊减免规定为: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或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以及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情况,对当事双方均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二条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9]78号文件同时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或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以及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情况,对当事双方均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规定,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财税〔2008〕137号)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所以,个人无偿赠与的住房,赠与双方同样免征印花税。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免征增值税。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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