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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过程中的涉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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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地区适用

    企业合并过程中,涉及到的资产、债权债务和劳动力的一并转让,征收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不征收增值税、免征契税和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1、增值税: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2、契税: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土地增值税: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4、印花税:

    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5、企业所得税:

    (1)一般性税务处理:

    a.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b.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c.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2)特殊性税务处理:

    a.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b.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c.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d.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参考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13号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第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第二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第一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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