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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母公司给子公司是无偿划拨的资金,不具备征收增值税的前提条件,不征收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
(一)子公司接收母公司划入的资金,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子公司接收母公司划入的资金,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并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