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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收到房开企业支付的“以老带新”奖励费,需要缴纳增值税、城建税、附加税和个人所得税。
1、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老客户推荐新客户买房,给老客户的奖励费,应按照“经纪代理”税目缴纳增值税;
2、城建税、附加税:根据实际缴纳的流转税计算相应的城建税(7%、5%、1%)及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
3、个人所得税:自然人作为老客户收到的奖励费,需要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七)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