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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非住房)继承需要缴纳哪些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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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地区适用

    非住房继承双方需要缴纳印花税,具体为:
    1、非住房继承行为对于继承人来说征收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0.05%),免征个人所得税和契税,不征收增值税、土地增值税;
    2、非住房继承行为对于被继承人来说征收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0.05%),免征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不征收契税。
    注:这里说的继承属于法定继承,如果是遗嘱继承比照赠与处理。
    政策依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三十六条规定,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具体是指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直属亲属;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对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赠与、家庭财产分割的行为,涉及的无论是住房还是商铺等,不限定套数、面积均可以免征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四条规定,细则所称的“赠与”指如下情况:(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二)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财税[2009]78号文件同时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或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以及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情况,对当事双方均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印花税法》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属于所列举的应税凭证。产权转移书据,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由此可见,个人赠与不动产所书立的书据属于印花税的征收范围,赠与、受赠双方均应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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