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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2)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
(3)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4)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5)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
(6)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7)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参考文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简易注销登记便捷中小微企业市场退出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45号)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