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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主体,纳税缴费信用不能评为A级:
1、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2、上一评价年度评价结果为D级的;
3、非正常原因评价年度内增值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应纳税额为0的;
4、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小贴士:①“实际生产经营期”自经营主体首次办理税费申报之日起算。
②“非正常原因”是指排除经营主体正常经营(包括季节性生产经营、享受政策性减免税、存在未抵减完的增值税留抵税额、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之外的其他原因。增值税按季申报视同连续3个月。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第十七条及其解读第三条第(八)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