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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一: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情况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符合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