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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委托境外母公司进行项目研发,子公司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境外委托研发费用,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但是注意,研发费用的金额需要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且母公司需要向子公司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第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