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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粉厂主要从事加工面粉的业务,企业所得税是否征税需要视具体情况判断:
情况一:外购农产品进行初加工后销售,初加工行为符合农产品初加工目录范围的,理解是可以享受农产品初加工优惠政策,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以所属税局的要求为准;例如面粉厂将外购的小麦加工制作成小麦面粉、各种专用粉等后销售。
情况二:自产农产品进行初加工后销售,初加工行为符合农产品初加工目录范围的,可以享受农产品初加工优惠政策,免征企业所得税;例如面粉厂将厂内自己种植的小麦加工制作成小麦面粉、各种专用粉等后销售,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情况三:受托对符合农产品初加工目录范围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免征企业所得税;例如面粉厂接受加工委托,将小麦加工制作成小麦面粉、各种专用粉等,收取的加工费,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注:农产品初加工目录范围可以参考财税【2008】149号和财税【2011】26号文的规定。
情况四:除上述情况外,一般是需要正常征收企业所得税的。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财税[2008]149号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财税[2011]2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