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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2、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超过该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50%的部分,可按照10%比例抵免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9号
小贴士: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以及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可以按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以及以及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参考文件:
1.《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
2.《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附件;
3.《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财税[2018]84号)附件;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