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小贴士: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参考文件:
1.《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
2.《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附件;
3.《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财税[2018]84号)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