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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中,“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具体可以根据取得发票类型来确定:
1、取得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果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
2、取得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即价税合计金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第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