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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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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地区适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参照与其开发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当地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情况,按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参考文件:国税发【2006】187号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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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适用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情形您可以参考:

    1、核定收入

    纳税人存在转让房地产成交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者申报不实等情形的,税务机关参照房地产评估价格核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2、核定扣除项目

    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者不实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定额资料或参考指标,也可根据具有相应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分项或整体核定上述四项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并据以计算扣除。

    转让旧房及建筑物不能提供评估价格及购房发票,但能提供取得房产时的司法判决文书、房管部门备案价格,或通过查询上手契税或发票信息等方式,能查实原取得成本的,可按原取得成本,从取得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核定计算扣除。纳税人取得房产时缴纳的契税,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得作为加计5%的基数。

    转让房地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不符合据实扣除条件的,按土地取得时当地同级别土地基准地价核定计算扣除。

    3、扣除项目无法核定的,根据销售收入与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转让土地使用权除外)。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及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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