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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房开企业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核定征收率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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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可以实行核定征收,其中:

    1、普通住房核定征收率不得低5%;

    2、非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5.5%;

    3、非住房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6%。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21号 )第八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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