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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可以实行核定征收,其中:
1、普通住房核定征收率不得低5%;
2、非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5.5%;
3、非住房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6%。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21号 )第八条第(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