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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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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地区适用

    自2019年6月1日起,河北省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
    (一)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的;
    (三)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土地闲置未用的;
    (四)因承担县级以上政府任务,造成严重亏损或土地闲置未用的。
    注: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不给予困难减免税。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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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适用

    对符合国家关于调整产业结构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要求的纳税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税:

    1.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

    2.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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