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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跨区域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地是指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口所在地,应税固体废物产生地,应税噪声产生地。
注:税务机关对税收征收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按照有利于征收管理的原则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决定。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一号)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3号)第十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