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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以当期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产生量作为污染物的排放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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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地区适用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其当期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产生量作为污染物的排放量:

    (一)未依法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将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二)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

    (三)篡改、伪造污染物监测数据;

    (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稀释排放以及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方式违法排放应税污染物;

    (五)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3号)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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