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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合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唯一依据,从境外供应商取得的退还或返还的资金,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进口货物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350号);《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国税发【2009】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