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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企业向供热企业销售热力,属于兼营供热企业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采暖费部分,可根据供热公司出具的居民采暖收入占总收入比例计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不能准确核算上述比例或超出比例部分的销售额,需要按照销售热力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为9%,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2027年12月31日前减按1%)。
注:若满足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 年版).pdf2.22 项: 利用工业生产余热、余压生产热力,原料 100% 为余热余压,增值税可享100%即征即退优惠。
参考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供热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6号)(仅限“三北”地区至至2027年供暖期结束)第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