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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3年1月1日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①一般企业(除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外的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100%。即,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②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120%。
参考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第一条。
自2023年1月1日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①一般企业(除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外的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100%。即,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②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120%。
参考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第一条。
自2023年1月1日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1、一般企业(除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外的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100%。
即: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2、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120%。
参考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第一条。
自2023年1月1日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①一般企业(除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外的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100%。即,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②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120%。即,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
参考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