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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对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的激励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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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地区适用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一)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
    (二)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
    (三)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四)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简称3连A)的纳税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五)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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